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2197937号“成亲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547号
申请人:美丽华夏(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97937号“成亲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汉字系来源于石碑字体的汉字,将其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不规范的汉字,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黄酒、白酒等商品上,会产生一定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禁止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