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452834号“老任桥 LAORENQIAO 牛肉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866号
申请人:李强
委托代理人:安徽蚌埠新邦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52834号“老任桥 LAORENQIAO 牛肉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324067号“老任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337774号“陈氏老任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视觉效果及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已获得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或误认。引证商标一、二的在先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在先权利状态稳定后再行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申请在先商标,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显著部分“老任桥”与引证商标一“老任桥”、引证商标二“陈氏老任桥”在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第43类自助餐厅、饭店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自助餐厅、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付泽宇
许建明
张文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