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1640637 - 商评字[2020]第0000055223号 - 申请人:卡曼尼私人有限公司(共有人:普荣缇私人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1640637号“DAS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223号

       

      申请人:卡曼尼私人有限公司(共有人:普荣缇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640637号“DAS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英国著名的音乐制作公司,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英国使用多年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标。申请人正考虑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295130号“DASH”商标、第16712456A号“DA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的所有人进行谈判,或提交撤销申请来克服申请商标被驳回的障碍。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10596号“FX DA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存在区别,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录像带发行;除广告外的影片制作;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动物园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组织彩票发行;室内水族池出租”服务上,于2020年3月21日获准注册。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665期),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并未提交其与引证商标一、三的所有人关于商谈商标事宜的相关证据,且上述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但所述理由并非暂缓审理案件的当然事由,对此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辅导(培训);娱乐服务;组织体育比赛;组织文化活动;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组织表演(演出);音乐表演;安排和组织音乐会;在演出场馆提供音乐歌舞表演;现场表演”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教育;辅导(培训);娱乐服务;组织体育比赛;组织文化活动;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组织表演(演出);音乐表演;安排和组织音乐会;在演出场馆提供音乐歌舞表演;现场表演”服务外其他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上述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辅导(培训);娱乐服务;组织体育比赛;组织文化活动;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组织表演(演出);音乐表演;安排和组织音乐会;在演出场馆提供音乐歌舞表演;现场表演”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