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467051号“芦田三洋银瓶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766号
申请人:安溪县茶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安溪县茶业总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之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67051号“芦田三洋银瓶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申请此商标的行为,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具有不正当占有公共资源的意图,一般不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付泽宇
许建明
张文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