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瓷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595501号“瓷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792号

       

      申请人:红袈裟(武夷山)原生态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95501号“瓷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39304号“中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926579号“中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在商标注册申请阶段被驳回,已无效。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已获得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或误认。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二已在商标注册申请阶段被驳回,现已无效,不再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瓷中”与引证商标一“中瓷”均为纯文字商标,在文字构成方面相同,且互为逆序,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税务申报服务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付泽宇
    许建明
    张文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