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法智易”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0642684号“法智易”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959号

       

      申请人:北京慧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市道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08日对第30642684号“法智易”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在第9类商品、第42类服务上的第30245483号“法智易 Legal Intelligence Transactio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近似,严重损害了申请人在先的商标权。二、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影响力的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主观上存在明显的恶意,其行为损害了市场秩序。三、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是想通过攀附他人商誉、混淆市场主体获取不正当利益,扰乱社会秩序,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等规定,恳请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简介;
      2、涉税信息申请表、门店图片;
      3、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企业荣誉;
      5、企业微信公众平台介绍、企业官网;
      6、企业“法智易”深圳分享会宣传图,品牌展览活动现场图;
      7、网络媒体报道;
      8、合作协议、“法智易合同管理软件系统”授权使用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商标商品类别不同。被申请人根据本公司法律智能化产品的特点,取“法智”二字,再由“交易”等含义,结合为“法智易”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中不乏真实性存疑材料。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被申请人部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被申请人资质证明、获奖证书;
      3、被申请人官网、公众号截图;
      4、技术服务协议;
      5、被申请人参展、参会图。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可,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2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5类知识产权咨询、版权管理等服务上。申请人于2019年5月8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及注册时间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一、二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知识产权咨询、版权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和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和证据4中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均未体现其在先使用的商标及指定服务。证据4中企业荣誉、证据6、证据8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或显示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证据5申请人企业微信公众平台介绍和企业官网显示微信认证创建时间分别为2018年3月27日、2019年3月11日,显示了“法智易 Legal Intelligence Transaction”商标和“合同法务智能化服务”。证据7网络媒体报道中仅一份企查查网上的文章显示时间为2018年4月19,介绍了申请人的“法智易”产品系在合同管理领域推出的专业产品线,其为企业的交易促成和法律风险防范提供价值。证据7中的另外3份媒体报道显示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虽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将“法智易 Legal Intelligence Transaction”商标使用在提供合同法务服务的计算机软件上,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将“法智易 Legal Intelligence Transaction”商标使用在与争议商标相类似的服务上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申请人主张的被申请人行为明显通过攀附他人商誉、混淆市场主体获取不正当利益,扰乱社会秩序,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