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rooster champ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411129号“rooster champi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480号

       

      申请人:法国公鸡品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森华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11129号“rooster champ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50972号“ROOSTER”商标、第10848940号商标“ROOSTER”商标、第206355号“Champion及图”商标、第897189号“Champion及图”商标、第5801739号“Champion”商标、第6362751号“Champion”商标、第6493049号“by Champion及图”商标、第7289977号“by Champion及图”商标、第15367722号“Champion及图”商标、第15403431号“Champion GEAR”商标、第16795251号“Champion及图”商标、第16795252号“Champion”商标、第17647057号“Champion GEAR”商标、第18624840号“Champion”商标、第18624846号“Champion GEAR”商标、第25808837号“Champion及图”商标、第30906961号“S1 Champion及图”商标、第31636166号“Champion”商标、第31831260号“Champion及图”商标、第32578866号“Champion”商标、第32630797号“Champion weini”商标、第32869823号“champion”商标、第33035863号“Champion及图”商标、第33238090号“Champion”商标、第34248047号“Champion及图”商标、第34381767号“Champion minds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八至二十六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且驳回决定已生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七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七指定/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七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燕
    蔡婷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