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857641号“PARIT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633号
申请人:布兰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胜康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57641号“PAR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706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外文字母组合“PARITY”与引证商标中的外文字母组合“PURITY”相比较,二者均由六个字母组成,仅一个字母之差。上述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旅行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