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STITCH'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304946号“STITCH'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938号

       

      申请人:雅佳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04946号“STITCH'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13042号“一针”商标、第5457661号“Stich'S”商标、第8964768号“STIT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商标专用期至2019年8月20日,其所有人到期未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外文“STITCH'S”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一针”虽为不同语种的文字,但主要含义基本相同,与引证商标三的外文“STITCH”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仔裤”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童装;针织服装”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