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足熙缘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824547号“足熙缘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630号

       

      申请人:符乐兴
      委托代理人:长沙市诚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24547号“足熙缘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424707号商标相比较,二者的显著识别部分文字不同,整体尚可区分,因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