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COSTA FIRENZ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7052号“COSTA FIRENZ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632号

       

      申请人:COSTA CROCIERE S.P.A.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7052号“COSTA FIRENZ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第16类商品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4541439号商标、第4590654号商标、第5424682号商标、第5424688号商标、第13554512号商标、第13554516号商标、第16998881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46576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第39类服务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4563339号商标、第4563340号商标、第5424672号商标、第5424685号商标、第13554511号商标、第1355451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九至十四)。在第41类服务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5424673号商标、第5424686号商标、第774989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十五至十七)。在第43类服务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3263156号商标、第3465032号商标、第5424674号商标、第5424687号商标、第6905073号商标、第7402672号商标、第7402675号商标、第916856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十八至二十五)。申请人曾是世界上最大的邮轮,总部位于热那亚,具有悠久的历史。申请商标源自意大利,“FIRENZE”象征了奇幻(范特西)旅行,不会在产源方面误导公众。“FIRENZE”是申请人对邮轮的命名,意指“佛罗伦萨号”。本案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不同地址的在先注册商标,或者与引证商标权利人签署过共存协议,不应成为申请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向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八向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已被驳回。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2、申请人的注册地址为Piazza Piccapietra, 48 I-16121 GENOVA ,引证商标一至六、九至十七、二十、二十一注册人的注册地址为意大利热那亚市十月十二大街2号(VIA XII OTTOBRE 2,GENOA,ITALY)。3、申请人未提交经公证认证的共存协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未提交经公证认证的共存协议,对申请理由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协商共存,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与一至六、九至十七、二十、二十一的注册地址不相同,我局不能当然认定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为同一权利主体所有。
      申请商标“COSTA FIRENZE”中,“FIRENZE”意为佛罗伦萨,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申请人的注册地址并非佛罗伦萨,申请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产地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列举的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在第16类商品上,申请商标“COSTA FIRENZE”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文字“Costa”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等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9类服务上,申请商标“COSTA FIRENZE”与引证商标九至十四文字外文“Costa”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汽车出租服务外的运输等其余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九至十四核定使用的运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至十四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至十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九至十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至十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1类服务上,申请商标“COSTA FIRENZE”与引证商标十五至十七文字外文“Costa”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举办彩票抽奖服务外的教育等其余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十五至十七核定使用的实际培训(示范)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五至十七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五至十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举办彩票抽奖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五至十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五至十七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3类服务上,申请商标“COSTA FIRENZE”与引证商标十八至二十五外文“Costa”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十八至二十五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八至二十五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八至二十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具有地域属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复审商品及第39类、41类、43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