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三维标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2888107号三维标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794号

       

      申请人: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连云港开元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88107号三维标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立体标志,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立体形状的显著特征,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吸入器、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不具备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具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备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心
    张文
    申琼珊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