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CROSS COLOUR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1737594号“CROSS COLOUR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378号

       

      申请人:卡乐思许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37594号“CROSS COLOUR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14795号商标、第289970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上差异巨大,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目前处于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指定商品“防水服”,与引证商标二指定商品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商标,设计和含义独特,具有极高的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与申请人商品特点和品牌形象完全一致,符合商业使用惯例,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初步审定公告时间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故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在“防水服”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