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33026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648号
申请人:济宁七点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302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09044号“康腾体育HEALTH FLY”商标、第13509221号图形商标、第3964394号“红缨WWW.HOING.NET及图”商标、第16169179号图形商标、第11867453号“RSPC及图”商标、第6043437号“HZ9MS及图”商标、第23458201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营业场所照片、举办的活动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一至七独立识别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体育教育、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复审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体育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