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金堆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3293484号“金堆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858号

       

      申请人:昆明市好彩头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93484号“金堆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56315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仅保留食用油脂、加工过的坚果、豆腐制品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放弃其他项目,与第126011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仅保留食用油脂、加工过的坚果、豆腐制品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放弃其他项目,故我局针对除食用油脂、加工过的坚果、豆腐制品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脂、加工过的坚果、豆腐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食用油脂、加工过的坚果、豆腐制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燕
    蔡婷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