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乡轩乡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704759号“乡轩乡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260号

       

      申请人:四川省乡村乡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商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04759号“乡轩乡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90825号“乡土乡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能够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乡轩乡味”与引证商标“乡土乡味”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印象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李艳燕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