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334799 - 商评字[2020]第0000062166号 - 申请人:杭州曹骥体育文化策划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733479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166号

       

      申请人:杭州曹骥体育文化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道勤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347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058746号“健之美JIANZHIMEI及图”商标、第23358585号图形商标、第30445043号“深本数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官网;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资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中,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娱乐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提供娱乐设施”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二、三的可注册性。鉴于引证商标一驳回复审决定对本案审理结果无实质影响,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利状态稳定,亦不再评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近似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