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益谓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7091428号“益谓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165号

       

      申请人:湖南天根乐微生态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良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91428号“益谓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臆造、独创的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造成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联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谓”与文字“胃”在字形和呼叫上相近,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婴儿食品”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