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UTOU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763688号“SHUTOU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001号

       

      申请人:英特威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63688号“SHUTOU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识别特征,并非公众知晓的英文词汇,能够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SHUTOUT”已在澳大利亚、荷兰、法国等多个国家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在澳大利亚、法国等国家的注册信息及翻译、百度百科对申请人的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外文商标“SHUTOUT”,可译为“关厂;停业”,该文字指定使用在医药制剂等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标识域外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