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SPROUT”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1004084号“SPROUT”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27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格林纳定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04084号“SPROU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7239号决定,于2019年8月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关于其复审商标在2015年11月5日至2018年11月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不使用正当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未能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质疑,并不予认可。申请人经调查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过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查,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两份;2、被申请人关于广州市厨房设备用具工业公司划归广州铝业有限公司管理的通知;3、广州铝业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4、广州市荔湾区政府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办公室关于广州市铝制品工业公司申请旧厂房改造的复函;5、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6、被申请人关于建立广州轻工集体企业管理平台的通知。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广州市萌芽实业总公司于1995年8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1997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餐具柜、工作台、柜台、洗涮台、吊柜、烹调台(家具)、贮存架、金属家具、服装架、家具、医院病床、餐具架”商品上。2005年12月28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所提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未使用是否具有法定的正当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包括:(一)不可抗力;(二)政府政策性限制;(三)破产清算;(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理由。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和7显示,其先后两次与广州市厨房设备用具工业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该公司使用包含复审商标在内的数十件商标,第二次的许可期限为2011年3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涉及本案指定期间,故我局对广州市厨房设备用具工业公司在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认可。被申请人提交了证据2至6及证据8用以主张被许可使用人系因其关联企业广州铝制品工业公司的厂房地块处于政府“三旧”改造中,进而导致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未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使用,该情形属于法定的正当理由。对此我局认为,首先,仅凭证据4和5,尚不足以证明广州铝制品工业公司的厂房地块已实际进行“三旧”改造;此外,即使上述厂房地块确实进行改造,但在案并无任何证据证明该地块与被许可使用人或被申请人在核定商品上使用本案复审商标具有何种关联关系,被申请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或被许可使用人为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作出了何种准备。综合考虑上述情况,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未能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属于法定的正当理由,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