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国际注册第1349252H号“AeroSlee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007号
申请人:AEROSLEEP,NAAMLOZE VENNOOTSCHAP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49252H号“AeroSlee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54589号“AEROSLEE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于2019年8月28日已被我局以撤三字(2019)第Y022589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672期《商标公告》上。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965043号“AEROSLEE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于2019年6月10日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该驳回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 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撤销,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驳回,引证商标一、二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4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独任审查员:谭诗小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