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484093号“海天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767号
申请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84093号“海天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36871号“海天”商标、第11342519号“海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在“室内游戏玩具”商品上的注册,现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秋千;荡椅;锻炼身体器械;健身床;健身摇摆机(器)或运动摇摆机(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