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百慕倾臣”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13104807号“百慕倾臣”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30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鲍立峰
      
      申请人因第13104807号“百慕倾臣”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4067号决定,于2019年04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5年5月30日至2018年5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基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使用情况进行的调查,被申请人并未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证据如下:1.商标使用授权书、被授权人相关信息;2.被授权人纳税证据;3.店铺照片;4.POS签购单原件;5.会员卡、购物袋原件。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答辩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真实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8月20日申请注册,2015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户外广告、商业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2018年5月30日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服务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提供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替他人推销服务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与前述复审商标使用的替他人推销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复审商标予以维持。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张贴广告等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