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7460923号“球龙QIU LO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070号
申请人:安吉县上墅针织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60923号“球龙QIU 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98789号“M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专用期限至2019年4月20日,至本案审理时,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期满未续展未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驳回决定种引证的第19844229号“LIGHT COLOR FL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