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7702878号“海维恩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770号
申请人:青岛海雯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02878号“海维恩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79045号“SUNSPAN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未申请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98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尚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该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海维恩及图”为图文组合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