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228909号“九华福枣”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783号
申请人:池州市根宝农林土特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信达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28909号“九华福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356364号“九华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申请,届时引证商标将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撤销复审决定在“腌制水果”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未撤销注册的商品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其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