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690834号“航天应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785号
申请人:内蒙合成化工研究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90834号“航天应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而独创设计的具有显著性的商标,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内容特点。在先已有多个与申请商标情况相同的商标被核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相关批复文件资料等。
本案进入复审阶段时,我局于2019年12月13日依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七条向申请人送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其在规定期限内已提出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申请商标具有明确的含义,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情形。且申请人已有与申请商标相近的商标在第16类核准注册的情况。申请人请求我局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航天应化”指定使用在稀土;石墨烯;酐;表面活性剂等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误认,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复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婧
尤丽丽
陈红燕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