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9523634号“我享我家 MEHOM”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254号
申请人:上海我享我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我享我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夏禾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东奥马冰箱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523634号“我享我家 MEHO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4158号决定,于2019年05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15年07月16日至2018年07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1.饮料冷却设备;2.冰箱(冰盒)”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长期并持续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并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产品销售合同及部分收据资料;
2、申请人产品宣传印刷合同资料;
3、申请人产品宣传资料;
4、申请人产品图片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我享我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05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0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暖器;卫生间消毒分配器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期至2022年07月20日。经核准转让予上海我享我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或为单方证据而无其它证据佐证,或无发票及合同已实际履行,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无法证明已经进入实际流通领域。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其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