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7359855号“奇火锅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757号
申请人:重庆奇火哥快乐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59855号“奇火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345744号图形商标、第36131569号图形商标、第23685292号“二十梯及图”商标、第182965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该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奇火锅及图”为图文组合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