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局_“SILVIKR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430619号“SILVIKR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973号

       

      申请人:汉福思优越国际控股瑞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30619号“SILVIKR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的的第10307735号“丝维克琳SILVIKR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从商标的整体外观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尚处于撤销复审审理中,届时引证商标将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且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SILVIKRIN”与引证商标英文要素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同,且申请商标并未形成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具体含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洗发液;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以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