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_“REGXCELLEN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1348号“REGXCELLENC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971号

       

      申请人:BASF SE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1348号“REGXCELLEN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删减后的商品已符合《商标法》注册范围的规定。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9年申请删减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5类商品,经商标局核准,申请商标现指定使用的商品天然药品等相关商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经核准删减后所指定使用服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关于商标注册商品范围的规定,即指定商品属于可以接受注册的商品项目,未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