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睿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7268160号“睿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302号

       

      申请人:深圳市奥瑞那智慧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68160号“睿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12886号“睿騎 RUI QI”商标、第13116247号“睿奇及图”商标、第16712757号“睿奇 RuiQi”商标、第11609563号“睿奇 raykey”商标、第14771645号“睿奇 RECH”商标、第15468390号“睿琦 RCRIQI”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四所有人达成商标共存协议。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协议、使用宣传资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所有人已出具书面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表现形式、整体构成等方面不尽相同,故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导航仪器;音频视频接收器;灭火器;声音警报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防盗设备;录音载体;计算机外围设备;灭火设备;网络通信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睿骑”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显著认读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的可注册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事故用手套”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防事故用手套”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