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045917号“全心全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875号
申请人:驰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45917号“全心全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32506号“全心全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041650号“全心全粒 米 对家人的爱从吃饭开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结构上、形态及整体感观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且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届时引证商标一将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并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替他人推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广告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极具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员招收;商业企业迁移;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 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替他人推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广告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