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789387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037号
申请人:铁克龙品牌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商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938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长期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140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异议申请,第35415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撤销复审申请,申请人将对第4723005号“TECHNO MAR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异议受理通知书;引证商标二评审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及其TECHNOMARINE(铁克龙)的百度百科介绍;淘宝关于TECHNOMARINE(铁克龙)相关产品的销售资料;申请人官网信息。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图形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短裤;鞋;游泳衣”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