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301316号“新飞平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145号
申请人:谭新飞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01316号“新飞平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065320号“新飞”商标、第7725733号“新飞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新飞平民”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汉字“新飞”,呼叫、文字构成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护肤药剂;医用营养食物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氧气浴盆;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谢乐军
刘双双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