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220379号“轻宁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050号
申请人:安得万可肿瘤治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20379号“轻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924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660854号“ALPHAR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结构上、形态及整体感观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且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并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商议共存事宜,届时引证商标一、二将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并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宣传及使用资料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其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