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775523 - 商评字[2020]第0000059560号 - 申请人:北京凯铭风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775523号“时尚精选 YOK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560号

       

      申请人:北京凯铭风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泽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75523号“时尚精选 YOK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6907号“时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012300号“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387434号“时尚家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132833号“时尚贷 FASHION LO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使用证据、公众号宣传、时尚口播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复审在出租服装;摄影服务上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