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3797833号“沅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631号
申请人:彭州市九尺镇兴琪酒厂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志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97833号“沅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89778号“元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813119号“元恩企业服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文字“元恩”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在消费对象、服务的内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