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西西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7630018号“西西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428号

       

      申请人: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30018号“西西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94016号“西西及图”商标、第24060734号“西西音乐网”商标、第24060891号“西西音乐”商标、第26462955号“西西云XXY”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25200号图形商标、第1482520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五、六)所有人为申请人子公司,将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五、六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六所有人同意申请人注册并使用申请商标,考虑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亦有区别,故我局对该商标共存同意书予以认可。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扬声器、导航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网络通讯设备、唱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西西及图”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