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MAYCA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789099号“MAYCA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524号

       

      申请人: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89099号“MAYCA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4032号商标、第14641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正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审理程序中,其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经查,在先已有诸多类似情形的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实现了共存,而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区别更为明显,理应可以共存。申请人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已投入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的唯一对应关系,若不予初审公告,必将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撤销申请材料、荣誉资质、并存商标档案、产品图片、宣传手册、展会图片、合同、发票、产品检验报告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催化剂;固化剂”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字母“MAYCAT”,与引证商标一、二字母“MACAT”相比较,仅在字母中间位置多了一个字母“Y”,两商标字母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