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13718944 - 商评字[2020]第0000058080号 - 申请人: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13718944号“GONG CHA CLASSIC”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080号

       

      申请人: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05日对第13718944号“GONG CHA CLASSI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欺骗性。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1日申请注册,2016年08月14日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咖啡饮料;冰茶;茶饮料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根据申请人陈述理由、提供的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亦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