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11521012号“渔雅”商标
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684号
申请人:四川省周公河珍稀鱼类省级自然保护区雨城管理处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被申请人:大冶市锦丰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31日对第11521012号“渔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在商标撤三字[2019]第W041951号决定中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争议商标已无效。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独任审查员:王珊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