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片断 LOVLIFE PIAD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1253663号“片断 LOVLIFE PIADU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503号

       

      申请人:杭州新想象时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申请人:北京鼎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253663号“片断 LOVLIFE PIAD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7208785号“LOW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第14334057号“Love & Lifes2”商标、第27734212号“原木生活 LOG LIFE”商标、第24180117号“篇断PIAND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 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无效宣告裁定书、驳回复审决定书、商标使用证据材料、陈艳个人名下第25类商标。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杭州新想象时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我局将其视为本案申请人。
      引证商标三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662期《商标公告》中,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识别、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上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片断”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