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今湘缘JINXIANGYUA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12569710号“今湘缘JINXIANGYUAN”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96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侯祥辉
      委托代理人:广东博佳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569710号“今湘缘JINXIANGYUA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31645号决定,于2019年09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复审商标于2015年11月23日至2018年11月22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授权“湖南湘联电缆有限公司”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因此,复审商标于规定期间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授权书》(被许可使用人为“湖南湘联电缆有限公司”);
      2.复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的营业执照;
      3.经过公证的“湖南湘联电缆有限公司”的销售发票;
      4.“今湘缘JINXIANGYUAN”牌电线电缆的实物照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3年5月13日由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10月7日核准注册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电缆”等商品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4年10月6日。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证据1可证明申请人许可“湖南湘联电缆有限公司”在2014年10月7日至2024年10月6日期间在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证据2为“湖南湘联电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证据3销售发票,可以证明“湖南湘联电缆有限公司”在2017年8月22日向其他公司销售了“今湘缘JINXIANGYUAN”牌电线。证据4为“今湘缘JINXIANGYUAN”牌电线电缆的实物照片。上述证据显示商标与复审商标相同,显示的电线、电缆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线识别包层、电缆、电线、同轴电缆、纤维光缆”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显示时间在规定期间内,使用主体为本案复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电线识别包层、电缆、电线、同轴电缆、纤维光缆”商品上于规定期间内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电线识别包层、电缆、电线、同轴电缆、纤维光缆”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申请人所交证据未体现“计算机外围设备、网络通讯设备;音响连接器、试电笔;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商品或其与类似的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线识别包层、电缆、电线、同轴电缆、纤维光缆”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