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Goto no Tsubak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7042987号“Goto no Tsubak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286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7042987号“Goto no Tsubak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81457号“椿 TSUBAKI”商标(第3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29874号“TSUBAKI”商标(第3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608666号“TSUBAKI”商标(第5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类、第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词汇解释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在第3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香料”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香精油;香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独立认读文字“Tsubaki”与引证商标一、二独立认读英文部分“TSUBAKI”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同,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间存有某种密切联系,从而对前述复审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营养补充剂”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独立认读文字“Tsubaki”与引证商标三“TSUBAKI”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同,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间存有某种密切联系,从而对前述复审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类、第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