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368027号“清鞘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955号
申请人: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凯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68027号“清鞘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汉语中的固有词汇,而是申请人创造出来的,并赋予了特殊含义的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对产品功能用途的误认,也不存在其他误导的可能性。综上,请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显著文字为“清鞘”,图形部分为石头,指定使用在“医用导管”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