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7091685号“MRSNAK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825号
申请人:广州眼镜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91685号“MRSNAK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85258号“蛇先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尚处撤销程序中,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域等方面区别明显,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职业介绍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MRSNAKE”释义为“蛇先生”,其与引证商标“蛇先生及图”含义相同,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