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994941号“国庆鲜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714号
申请人:丁勇强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94941号“国庆鲜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国庆鲜羊”可理解为为客人提供新鲜食品,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且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国庆鲜羊”为纯汉字商标,其中“国庆”为我国庆祝建国的节日,申请商标将其作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指定情形。另,因《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属禁用条款,故申请人提供的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尚不足以支持其复审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谢娜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