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CIRCLE 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255532号“CIRCLE 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985号

       

      申请人:世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55532号“CIRCLE 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58595号“CIRCLE及图”商标近、第26317586号“世可  CIRCL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为关联公司,并且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已出具同意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同意函。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出具的关于同意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同意函(经公证)。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已出具同意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同意函,且双方商标尚有区别,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