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255532号“CIRCLE 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985号
申请人:世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55532号“CIRCLE 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58595号“CIRCLE及图”商标近、第26317586号“世可 CIRCL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为关联公司,并且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已出具同意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同意函。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出具的关于同意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同意函(经公证)。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已出具同意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同意函,且双方商标尚有区别,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