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3346714号“JEAN PATO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984号
申请人:让巴杜简化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46714号“JEAN PATO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5257468号“杰恩芭杜 JEAN PAT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经我局核准,第26130723号“JEAN PAT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于2019年8月6日转让给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现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故两商标互相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赵齐朝
2020年03月30日